| 近日,一起标的30多万元的买卖化肥货款纠纷案件,经过博白法院执行庭法官的努力,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,在申请执行人只获得3万元小额还款的情况下,以和解的方式圆满结案。 云南某化学工业公司与博白县农业某公司买卖化肥货款纠纷一案,博白法院于2005年9月5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但由于博白县农业某公司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,云南某化学工业公司于2006年9月1日申请对欠款376876.50元全额执行。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,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博白县农业某公司还欠有其他债务,其所有的三处房地产均已在2005年间被拍卖,公司近几年未正常经营,员工已解散,尚欠员工安置费160万元,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。面对这样一个财产状况窘困的公司,申请执行人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,案件的执行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执行法官的一个难题。在多次研究讨论之后,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协商,要求其想尽办法并拿出可行的方案来与申请执行人解决债务纠纷。另一方面,执行法官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,讲清楚事实和道理,防止申请执行人作出过激的举动。通过执行法官的多次努力,被执行人同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3万元人民币,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接受这3万元的还款并放弃其余债权,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。 |